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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一周年调查: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兜底

发布时间:2022-03-13 02:16:17 来源: 编辑: 浏览:

 漫画/高岳

  呼某原来在广东深圳一商场内经营一家教育机构,5年前,因商场倒闭其门店也不得不关闭,导致呼某背上了480余万元的债务。这些年,呼某一直在努力还债,甚至不惜卖掉了自己唯一的住房,但仍负债100余万元。2020年,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呼某没了收入来源——这位单亲妈妈陷入了深深的迷茫。

  怎么办?2021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她看到了一丝希望。2021年6月,呼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经过破产清算程序,5个月后,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其破产。从法官手中接过裁定书,呼某如释重负:“我觉得自己获得了‘重生’!”

  获得“重生”的不止呼某一人。《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条例》实施一年来,深圳中院稳步推进个人破产案件审理,重视梳理审理规程,助力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截至今年2月28日,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面谈辅导申请人594人,启动个人破产申请审查74件,听证调查59人,启动破产程序25件,总计审结72件。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评价说,深圳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基础和实践经验。

  保障人权节约成本

  先易后难稳妥推进

  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呼某破产后,按《条例》规定,她将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其间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考察期届满,呼某可依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

  “3年后我就自由了,跟其他普通人一样正常生活。”呼某感叹道。

  和呼某一样受益于《条例》实施的还有张某。张某1986年从高校辞职“下海”经商,任职深圳一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该公司与银行签订183万元的贷款合同,张某等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其后,该公司因未按时还款而被起诉,法院判令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张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公司倒闭、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全“压”到了他身上。2009年,张某的房产被法院拍卖,划转执行款95万余元。但贷款债务未了,除留下基本生活费外,张某每月的退休金均被划扣用于还贷,这令老人生活得十分艰难。

  2021年6月7日,张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此时他已是76岁高龄。经审核确认,他的担保债务还有97万元。后在管理人的协助下,张某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方案:履行5.2万元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10月8日,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经法院确认后终结,背负了20年债务的七旬老人终于卸下债务重负,得以颐养天年。

  “张某属于最早一批响应国家号召从事业单位辞职下海的创业者,鼓励创业精神,为创业者兜底,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温度所在。”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审判长张睿说,该案既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关怀保障,也为债权人节约了无意义追偿的成本。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樊庆峰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保护了债务人一些相关的社会公众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债权人相关权益,实现双方共赢,同时能够鼓励更多的创新者摆脱思想包袱,为深圳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呼某、张某是《条例》实施后的两个幸运儿。实际上,《条例》实施后首月,深圳中院便收到了260起个人破产申请,至当年8月初,申请总数上升至640余件。但考虑到个人破产的改革试点大大挑战传统观念和现有制度,必须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确保实现改革与稳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只有34起申请进入立案审查阶段,8起申请正式受理。

  据介绍,《条例》实施初期,个人破产申请需求旺盛,深圳中院最多的一天收到申请19件,但申请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法律后果的理解都有待进一步加深,加上对财产、债务的前期整理不够,导致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

  对此,深圳中院积极部署,逐一梳理申请情况,及时研判问题对策,逐步探索建立了书面材料核查、电话答疑、一对一面谈辅导等申请分流识别机制。同时,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法律援助力量,对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进行一对一的电话辅导,协助其准备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

  破产法庭全庭法官面谈近300名申请人,对不在深圳居住、未连续缴纳社保、提交材料不合格、未如实申报信息,以及因过度消费、过度投机、参与赌博等导致负债的,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申请,依法释明后予以退回处理。也有一部分申请人经过法官释法,认识到个人破产程序的要求和法律后果,评估自身情况后主动撤回申请或变更申请信息。

  确定“诚实而不幸”

  合理兼顾各方权益

  李某申请个人破产,但深圳中院在审查中发现,李某所述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与负债数额相差较大,且李某在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由其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又举新债归还后申请破产。合议庭认为该情况导致无法认定李某具备破产原因,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不予受理。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法院通过书面审查、法官面谈、听证调查等方式,仔细审查了李某申报的债务财产信息和婚姻家庭关系,对李某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审查论证,防范不正当债务安排、利用程序逃债等行为,为识别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提供有效经验。

  相比之下,个人破产首案中成功重整的债务人梁某的情况就大不相同。2018年,梁某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未能打开市场实现盈利,加之受疫情影响,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利息和滞纳金。2021年3月10日,梁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经过调查梁某财产收入、债权债务、家庭情况,划定豁免财产范围后,管理人协助梁某制作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草案明确,在保留生活必需品和每月7700元用于一家四口基本生活费用后,梁某将在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债权人予以免除利息和滞纳金。该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由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债务人是否尽力偿债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标准。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尽力偿债仍是对债务人关键性的要求。企图通过破产“赖账”的行为既不被制度允许,也无法通过程序检验,无法获得破产救济。深圳中院在审查个破申请以及推进案件办理时,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偿债情况的审查,以防范债务人的“搭便车”心理甚至是破产欺诈。

  “在梁某个人破产重整一案中,梁某展现出强烈的偿债意愿和努力。创业失败后,梁某积极找工作谋生;申请破产前,一家人节衣缩食坚持还款;本人及其家人都在破产程序中积极配合,充分、全面地履行了如实申报义务,申报的个人以及家庭财产、债务与管理人最终的核查结果基本一致。”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说,多数债权人也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他属于“诚实而不幸”的人,这是重整计划草案能够顺利通过的原因。

  曹启选告诉记者:“我们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强调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对管理人办理破产进行监督的权利,目的是合理兼顾各方合法权益,确保破产审判的公信力。”

  徐阳光指出,《条例》为“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债务危机后的法律保障,允许个人经营失败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财产前提下进入破产程序,这有利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对于社会来讲,如果一个人陷入财务困境,法律不提供救济的途径,那么这个人轻则可能沦为国家救助的对象,重则有可能做出违法行为,所以个人负债虽然是个人的原因,但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影响,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处理好个人债务,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公众担心的逃废债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认为,应通过形式约束和制裁,防止通过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来逃废债。未来在修订破产法时,应当对刑法作出相应的联动修订,对个人破产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法行为的刑事惩治要有更加细致的规定。此外,也需要改革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政府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之间构建破产犯罪追惩机制。

  仍在摸着石头过河

  不断完善配套制度

  推动支持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化两权分离,探索厘清法院、政府办理破产的职能分工,逐步健全“法院裁判、机构保障、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四位一体办理破产体系;支持管理署出台《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落地见效……过去一年,深圳中院不断推动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

  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进展,不少人期待这项创新举措能够推而广之。

  “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全面激活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但要将个人破产制度推向全国,仍任重道远。”曹启选坦言,面对大量申请、复杂的债务构成等情形,诸多重要配套机制仍有待建立、完善,破产法庭对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作为个人破产重整首案的破产管理人,杜艳芝负责核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拟订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管理、监督、协助计划执行。在她看来,个人破产比企业破产更难做。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有法可依,基本情况摸得清楚,而自然人财务状况没有透明要求,个人财产申报的“猫腻”不容易被发现。

  “个人破产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背后需要一套密切衔接的配套制度做支撑。”在组织协调法官与数百名申请人逐一面谈后,深圳中院破产法庭综合办主任景晓晶深有感触,财产申报调查、破产信息公开、反破产欺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能否迅速建立完善,是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加快探索、全面推进的关键。

  深圳中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是一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城市,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下一步,深圳中院还将继续总结实践经验,持续推动完善系列配套制度——

  健全申请前辅导制度。由于没有个人财务制度,债务人往往缺乏财务管理能力,难以准确全面提供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债务材料,这也成为法院审查破产申请的一大难题。当前,深圳中院通过法官“一对一”核实,辅导债务人整理申请、选择适宜程序,下一步将积极探索、支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依照《条例》设计,承担个人破产的申请辅导职能。

  完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深圳中院将加快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协同,加强“深·破茧”平台与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的互联对接,确保破产信息充分、及时地公开,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深化府院联动,推动破产信息与信用信息的融合和交互,在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的同时,推动其实现信用再生,推动金融机构等涉及信用评价机构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助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构建庭外和解规则。深圳中院将参照德国等域外经验,探索设置破产和解前置程序,完善与庭内和解、和解协议确认的衔接机制;引入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法律援助,促进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为债务人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债务清理方式,也为法院审查判断提供有效依据。

  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通过建立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破产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健全反破产欺诈制度,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让债务人“在阳光下破产”。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切实需要。面对不断新增的个人破产申请和不时出现的问题难点,深圳中院将迎难而上、不断摸索、多点突破,推进个人破产改革纵深发展,为全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经验。”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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