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限量的食用农产品……5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其中,北京俄斯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对经营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处罚款40.5万元。
一、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15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关于华北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华东街分公司销售的“冰鲜三文鱼鱼腩”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51140元。
二、北京俄斯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对经营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2月8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就餐环境脏乱,不符合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请求该局依法查处。2023年2月8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对经营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40.5万元;3、没收非法财物。
三、北京门头沟葵苑饭庄未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未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案
2022年12月22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葵苑饭庄门店后厨操作间内环境卫生较差,地面存在积油积水。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内卫生环境依然较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四、北京天天京伟超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4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市民热线反映京伟超市销售的厨小丫茴香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厨小丫牌茴香”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非法财物,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004元。
五、北京盛世佳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盛世佳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农家柴鸡蛋、古法发酵酸奶味饮品、某品牌早餐奶等商品均存在过期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2.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9.8元。
六、北京聚宝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月12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关于北京聚宝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柴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第十五条之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4432元。
七、北京嘉农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月3日,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北京嘉农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牌匾为天泰社区便民超市)货架上摆放着已超过保质期的某品牌活性乳酸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2000元。(记者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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