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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朔城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2 21:38:55 来源:大视野新闻网 编辑:杨涛 浏览:



    (大视野新闻网讯    杨涛)区直各中小学、乡镇中心校,各民办学校:        

    为确保我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3〕8号)和《朔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朔教发〔2023〕8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服务体系,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权益,努力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优质的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免试就近全覆盖入学的要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应入尽入,严禁任何部门、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以考试、调查测试、面试等任何形式筛选生源。

(二)坚持公民同招原则

    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统一使用“朔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三)坚持试点先行原则

    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的工作机制,2023年小学试点先行。

(四)坚持计划管控原则

    各公办、民办学校须按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超范围招生。

    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五)坚持重点保障原则

    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严格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让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底线。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保障随迁子女就读名义跨县域招生。依法保障轻度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接受义务教育,对中、重度残疾儿童通过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要切实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织部门认定)随迁子女和一线教师(2022年2月底前入职)随读子女入学。

三、工作流程

(一)明确入学条件

    1.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均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足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及相关证明,报区教育局备案。

    2.在市城区居住的学生。

二)核定学校招生规模

    学校依据自身实际提出申请,教育部门统筹设置学校规制,下达招生计划。

(三)划定学校招生范围

    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交通状况、河流分布等因素,征求学校意见,科学划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

(四)制定招生办法

    1.有意愿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一律通过平台进行网上预报名。预报名登记时只能选报一所民办学校,同时可自愿选报所在服务区公办学校。预报名人数未超过所报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的,该校全部录取并入学注册;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全部实行平台随机录取(多胞胎子女可捆绑摇号或单独摇号,但必须在入学预报名时提出申请),一次性录满。参与摇号学生如未被民办学校录取,按照自愿选报的服务区公办学校招生办法录取,若未选报所在服务区公办学校,视为自动放弃服务区学校入学意向,统筹派位到相对就近且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2.就读公办学校的学生一律通过平台进行网上预报名。预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的,按照本方案中招生办法的第三条实行。参与摇号学生如未被该校录取,统筹派位到相对较近的有空缺学位的学校;预报名人数未超过该校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并入学注册,剩余空缺学位优先保障户籍在片区的学生和当年建校时相关文件、协议、规定等有关的其它类别学生,仍有空缺学位的,市城区范围内报名并随机摇号产生。

   3.公办学校2023年平台录取服务区内预报名学生的先后顺序为:

房户一致

    (1)适龄儿童与监护人或“四老”(指儿童少年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片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相一致。
 
    (2)适龄儿童监护人或“四老”有自建房(含祖遗房,有房屋宅基地审批手续、交款单等),适龄儿童与监护人或“四老”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片区内自建房相关手续相一致。

    (3)适龄儿童监护人或“四老”有小产权房(有购房合同等),适龄儿童与监护人或“四老”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片区内小产权房相关手续相一致。

房户不一致

    (4)适龄儿童与监护人或“四老”在同一户籍且户籍在市城区,适龄儿童监护人或“四老”有片区内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②自建房相关手续③小产权房相关手续。

    (5)适龄儿童户籍不在市城区,其监护人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②自建房相关手续③小产权房相关手续,并需提供监护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或持有有效居住证。

    (6)适龄儿童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片区内,有相关房屋租赁合同,需提供该住房监护人缴费的水、电、暖、气、物业缴费单与监护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行政审批局颁发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或持有有效居住证。

    以上6种情况依序号梯次录取,如录取到某序号时已超该校计划,则该序号预报名学生摇号产生,该序号摇号未摇中学生,连同与该序号后的预报名学生,统筹派位到相对就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4.凡未预报名或摇号后预报名的,统筹派位到相对就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

(五)加强政策宣传

    利用政府网站、主流媒体、微信平台等广泛宣传区域内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

(六)进行网上登记(2023年7月25日-7月31日)

    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报名网址、报名办法、报名时间、报名须知及审批流程。从7月25日开始网上信息登记,学生或家长可以自行使用手机APP或PC电脑登录平台,进入“小学新生入学报名”栏,网上填写当前真实有效信息,进行登记。逾期网上不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部门联动审核

    组织、教育、人社、公安、不动产、退役军人、行政审批、街道、社区、学校等相关单位,在平台上联动审核资料,纪检组加强监督。

    组织部门负责审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资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户籍信息。

    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房产信息等。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优抚对象。

    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街道、社区负责审核居住信息。
 
   学校负责汇总本校服务片区学生的相关信息。

(八)平台录取

    经相关部门联动审核后,平台确定各学校预录取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九)均衡编班

    教育局按先民办后公办的顺序现场公开对全区中小学校统一均衡编班。编班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纪检干部、新闻媒体记者、学校校长、班主任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

(十)发放通知书

    8月25日——8月30日各学校将入学通知书发送到学生或家长手中。

(十一)新生开学

    8月31日(预计)小学一年级学生,9月1日(预计)初中一年级学生。

(十二)注册学籍

    9月2日——9月16日(预计)。按照《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学校在新生入学15日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上传。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教育副区长为组长,教育局局长为副组长,组织、人社、公安、不动产、退役军人、行政审批、街道、社区、学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建立预警机制

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口信息管理部门对接,建立完善学位预警机制。对学位缺口较大的学区,要提早谋划,积极应对,科学制定学位分配方案及学生分流安排方案,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等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要加强舆论引导,规范新闻报道,加强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加强过程管理

    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扎实推进招生每一环节工作的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确保网上统一报名和录取工作圆满完成。

五、工作纪律

(一)严肃招生纪律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抬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严格问责制度

    在招生期间,对于违规招生的公办学校,将按照“先处理人、再处理事”的原则,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学校及其校长、相关人员三年内不得列入各级各系统评优评先范畴;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警告、全区通报批评、减少次年招生计划、经济处罚、不予年检、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民办教育机构参与中小学违规招生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全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居住证等证件,一经发现,由招生学校立即予以清退,符合本地入学条件的根据政策重新统筹安排入学,并依法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办理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大督查力度

    区教育局、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七纪检监察组将在招生期间,持续开展违规招生的明察暗访行动,对违规招生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维护教育良好形象,构建教育良好生态。

 

来源:朔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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