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综〔2023〕48号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规定,现就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地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28,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二、该项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具体使用范围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你省在向下级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预计数后21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30日内提前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做好预算编制、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四、省级主管部门应于资金下达60日内,按程序将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的区域绩效目标(计划任务)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中央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报财政部。 五、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财 政 部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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