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规定》要求,通过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依法采集、留存、传递、应用生产经营相关追溯信息,实现规定类别、品种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属地管理责任、监管部门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义务和方式,浙江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功能设置,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录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以及采购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或者录入虚假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展示追溯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者郑纯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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