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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购房奖励

发布时间:2023-11-20 15:35:21 来源: 编辑: 浏览:

据湖北省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月17日消息,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宜昌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城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

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该《通知》适用于城区(含夷陵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情形。所称商品房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公开征集的新建商品房、政府统筹调配的安置房和存量二手住房。

《通知》明确,对选择购买商品房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购房奖励。奖励资金通过购房结算凭证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

购房结算凭证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购房奖励金额之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之外的装修、搬家奖励等不计入购房结算凭证金额,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购房结算凭证的使用对象限定为被征收人,其中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对象为被征收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新建商品房项目申请纳入安置房源库须满足: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名单;企业近6个月内未被各级住建、税务、市场监督、审判等机关纳入黑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在近6个月内未发生客户群体投诉、信访重大事件。

(二)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在宜昌城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现售)的期房(现房);项目开发建设按照施工计划正常推进,不存在逾期交付风险,不存在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房屋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销售价格、购房优惠政策、交付标准、交付日期、不利因素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并在销售现场、征收项目现场公开展示相关信息展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选择购买新建商品房或政府统筹调配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与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确认购房结算凭证金额;被征收人自行选定所购房屋;被征收人凭购房结算凭证、征收补偿协议等与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购房结算凭证金额低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购房人支付;购房结算凭证金额高于购房款的,由被征收人凭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购房结算凭证、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原件,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购房结算凭证剩余金额的货币。

选择购买存量二手住房的,被征收人与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确认购房结算凭证金额;由被征收人自主选定所购房屋,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自行核实房屋权属并评估交易风险;被征收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由被征收人、售房人共同凭购房结算凭证、已办理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有关资料,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

《通知》明确,使用购房结算凭证购买公开征集新建商品房、存量二手住房的,购房款高于购房结算凭证金额80%的,剩余结算凭证金额可申请兑付货币;购房款低于购房结算凭证金额80%的,按剩余结算凭证金额的85%申请兑付货币。使用购房结算凭证购买政府统筹调配安置房的,购房后剩余凭证金额可申请兑付货币。

购房结算凭证自发放之日起12个月有效,持有期间不计息。被征收人超过12个月有效期未购房的,可以凭身份证、购房结算凭证等资料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按购房结算凭证金额的85%申请兑付货币。

被征收人在购房结算凭证有效期内放弃购买房屋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方式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再享受20%的购房奖励,按照协议金额领取补偿款。购买近亲属存量二手住房的,不享受购房结算凭证奖励,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征收人购买房屋并兑付后,仍可以申请撤销所购房屋预告登记。被征收人使用购房结算凭证购房并兑付后,申请撤销所购房屋预告登记的,撤销预告登记前须将结算凭证金额全额退还至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再按照所选方式重新办理。

使用购房结算凭证购买的商品房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可以享受契税减免优惠政策,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和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实际兑付金额证明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契税减免,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原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上浮20%的奖励政策等与《通知》不一致的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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