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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及其进展披露不及时不充分 宝胜股份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

发布时间:2023-12-01 17:25:07 来源: 编辑: 浏览:

  11月30日晚间,宝胜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杨泽元、王学明、夏成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并存在对重大诉讼披露不充分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警示函显示,涉及信披违规的多起重大诉讼主要发生在2021年、2022年期间。2023年9月5日,宝胜股份就重大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涉及的新的重大诉讼进行补充披露。

  具体来看,2023年9月5日公司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2021年12月8日,公司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对象增加了随州市天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讼金额由2.83亿元调整为18.1亿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40.14%。202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相较2021年9月3日公司对这起重大诉讼的最初披露内容,重大诉讼的金额发生了重大调整,诉讼对象也有了变化,同时法院也出具了判决结果。对此,江苏证监局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的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警示函显示,江苏证监局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3名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上交所官网显示,11月27日,针对宝胜股份重大诉讼信披违规一事,上交所对宝胜股份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夏成军、王学明予以了监管警示,要求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瑕疵,对公司形象及估值等方面会有一定的影响。信息披露不能虎头蛇尾,对于已披露的重大诉讼,后续的重大进展仍需及时公告。重大进展包括金额、诉讼主体的重大变化,也包括诉讼进程的阶段性进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上市公司涉及重大利益或重要业绩的信息,无论是属于有利消息还是不利消息,都需要严格按照披露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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