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人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平台企业于每年12月底前向注册地或代理商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当年用工数量(含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签订、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落实休息休假等相关情况,实现对平台企业用工的动态管理。
《意见》强调,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对依法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岗和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用工风险的平台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意见》要求,优化劳动定额和算法规则,确保本企业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推动预估完单时间区间化和算法规则透明化,合理设定对劳动者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用工规则,不得以罚代管。同时,合理管控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要优化订单分派机制,根据劳动者送单在途、等候、无单等状态,结合服务波峰波谷,对劳动者在线工作时长进行合理管控。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劳动者连续送单(服务)时间达到4小时的,系统应推送疲劳提示,确保劳动者一次性休息不少于20分钟。
针对抽成比例和报酬水平,《意见》明确,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支付规则,规范计件单价定价调价行为,探索建立平台抽成比例和报酬扣减金额封顶机制。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范围。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在高低温、强降雨雪等恶劣天气和夜间等情形下工作的,要适当给予特殊补贴。
另外,山西鼓励平台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每吸纳1人补贴1000元;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每吸纳1人补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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