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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新规征求意见:增加调整投资范围 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

发布时间:2023-12-07 08:45:43 来源: 编辑:佚名 浏览:

  12月6日,社保基金迎来重磅消息,财政部联合人社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的投资范围进行调整优化,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并明确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为40%和30%。

  调整优化投资范围

  在投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共纳入十一类产品和工具。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投资范围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一是纳入历年专项批复内容,具体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二是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

  三是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同时,《管理办法》强调,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产品或工具。

  下调多项费用上限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调低了多项费用上限。“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上述负责人表示。

  《管理办法》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管理费由基础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组成。社保基金会应根据委托资产规模设置阶梯式的基础管理费率,并根据投资业绩实施浮动管理费率,奖优罚劣。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合同中,股票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8%,其中基础管理费率不高于0.5%;债券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费的年费不高于委托资产净值的0.1%。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费年费不高于投资金额的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不高于全国社保基金托管给该托管人资产净值的0.05%。

  《管理办法》要求,投资管理人按照当年收取管理费的20%提取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亏损。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

  明确各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

  对于投资监管比例,《管理办法》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管理办法》明确,境内和境外各类产品和工具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是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回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不得低于4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25%。

  二是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不得高于20%;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得高于1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是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合计不得高于40%;

  四是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20%;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得高于10%;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5%。

  《管理办法》要求,社保基金会应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按成本计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单一股权项目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30%,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20%。

  上述负责人指出:“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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