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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

发布时间:2023-12-22 09:59:51 来源: 编辑: 浏览:

12月20日,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通知显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调整为百分之三十。经评估,本市继续实施调整后的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2019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房产税征收事项的解读材料》,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

其中,上海针对企业征收的房产税此前确定的减除比例为20%。彼时,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本市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由20%提高至30%,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个人住房而言,房地产税的缴纳则延续了2011年的政策。

今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请继续按照执行。

按照《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征收对象主要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按照规定,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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