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四次审议。修订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与修订草案三审稿相比,修订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三是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修订草案四审稿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利,更好发挥股东在监督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其中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修订草案四审稿还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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