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街电回复不按电量计费。 资料图片
图二:曾先生的两笔租借订单。消费者供图
“才用半小时就没电了,但系统还在持续计费,归还后竟然还被扣了两个小时的费用。”近日,多位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全媒体互动平台反映,共享充电宝“缺斤短两”,只能充半小时电,却按租借时长计费。
记者调查发现,网络投诉平台显示有6000余条共享充电宝相关投诉,涉及来电、街电、咻电、小电、搜电、怪兽充电、美小电等品牌。
刚使用就没电
来电称未检测到反馈情况
四川乐山消费者廖女士向记者反映:“11月20日,我在成都东站候车厅租借了一个来电共享充电宝,充了10分钟就没电了,由于无法联系在线客服,便提交了自助反馈,显示需要等待72个小时。等待期间订单费用一直在涨,3小时涨到了28元,两天就涨到了199元。”
廖女士告诉记者,被扣费后,她在来电微信小程序里找到在线客服入口,但却是机器人客服,多次“转人工”也没有人工客服回复。查看反馈进展,显示“系统未检测到反馈情况”。
记者通过来电微信小程序联系在线客服,页面显示可回复“转人工”咨询人工客服。记者多次回复,却并没有人工客服回应;点击“自助反馈”,便又回到联系客服页面。记者拨打来电科技客服电话并按提示音逐级按键转接,但一直是自助语音回复,无法转接到人工服务。
半小时电量却扣1小时费用
街电称不按电量计费
“11月25日,我在深圳机场用支付宝扫码租借了一个街电的共享充电宝,用了不到半小时就没电了,当时附近没柜机无法及时归还,但充电宝订单却在持续计费。”广东深圳消费者曾先生对记者说,归还充电宝后,显示使用时长为1小时25分钟,扣费6元。之后,曾先生又租借了一个街电的共享充电宝,归还后显示使用时长为1小时9分钟,扣费8元。
曾先生对此感到疑惑:“我的两笔订单都显示使用时长为1个多小时,为什么第一笔扣了6元,第二笔却扣了8元,租借时间短的收费反而更贵?”曾先生当天通过支付宝进行了投诉。
曾先生提供的投诉详情中商家回复:“共享充电宝租金是按您借出到归还的时间计费,不是根据电量计费,充电宝没电建议您尽快归还。收费规则扫码时有提示,前2分钟内免费;超出即按每小时4元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每24小时60元封顶,总封顶99元。”
投诉后,街电向曾先生退款3元。对此,曾先生感到不满:“共享充电宝没电是经营者的问题,却要按规则扣费,明显对消费者不利。”
仅充10%电量就没电
咻电称无法直接检测电量
11月28日,浙江宁波消费者尤先生向记者反映:“我在诸暨市中心医院租借了一个咻电的共享充电宝,弹出后显示满电,标定容量5000毫安,但手机仅充了10%的电量,充电宝就没电了,归还后咻电扣费3元。”
尤先生的订单明细显示,单价3元/60分钟,每24小时封顶30元,使用时长29分钟。“每小时3元的前提是充电宝电量充足,可以满足消费者使用,充电宝没电是商家自己的问题,不应该由消费者买单。”尤先生对记者说,他联系在线客服但需要排队等很久,之后致电客服并发起多方投诉,咻电才为其申请了退费。
记者咨询咻电在线客服:“租借充电宝弹出后显示满电,为什么手机只充了10%的电量就没电了?”客服回复:“从租借到归还使用不到20分钟,充电宝的问题可以申请退费。”记者询问:“充电宝没电就无法使用,为什么让消费者买单?”客服表示,没有办法直接检测到充电宝有没有电,系统检测超过5分钟的订单需要扣费。
“缺斤短两”成投诉热点
记者调查发现,共享充电宝使用过程中没电却持续扣费的情况并非少数。记者在小红书搜索发现有大量帖子反映此类问题,有的反映使用1个多小时没电了被收取2个小时费用,有的吐槽共享充电宝充电速度慢。
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此类投诉已成为网络投诉热点。截至发稿时,黑猫投诉平台上有6000余条共享充电宝相关投诉,其中很多投诉反映使用中没电了却持续扣费的问题,投诉对象涉及来电、街电、咻电、小电、搜电、怪兽充电、美小电等众多品牌。上述投诉只有少部分显示状态为“已完成”,绝大部分显示为“已回复”或“处理中”。
●专家观点
计费规则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威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租借共享充电宝属于合同行为,而合同目的是合同订立、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履行、违约责任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我认为租借共享充电宝的合同目的是通过租借充电宝进行充电,而非简单地对充电宝进行持有。就此而言,当事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应该以‘充电’为标准,而不是简单地以‘时间’为标准。”
段威分析指出,根据“租借共享充电宝”实为“充电”的合同目的,如果充电宝没电了,合同目的自然就无法实现,也就不能收费,但如果是因消费者原因导致延期归还,则可以收取合理的“充电宝占用费”。商家规定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费等条款具有不合理性,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
“共享充电宝没电了,联系商家后消费者需要等待72小时,迟迟无消息但又被扣款,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段威表示,在技术可能的前提下,共享充电宝企业应以“电量”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标准,以实际“用电量”作为收费的具体标准。
段威表示:“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形式,共享充电宝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便利,但也要防范其负面影响。商家应诚信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尽量及时更新技术,弥补相关漏洞。消费者要尽量防范风险,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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