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修正草案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围绕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草案提出多项规定,包括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23日,中国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缺少内部控制,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部财务审计缺失等会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现行会计法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
据知,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草案共17条,主要规定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强化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草案规定,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规定,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根据草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同日,统计法修正草案亦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共14条,其中为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明确“依法依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责问责”等多项规定。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责问责。
草案还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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