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4月26日电 (记者孙竞)今天,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指出,学位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保障学位质量”,并设专章作出细化规定,全面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
一是突出自我管理,强调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主体责任,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二是强化外部监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学位委员会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进行质量评估。
三是强化导师队伍建设,要求学位授予单位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规定博士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规定对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学术不端等情形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记者注意到,学位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一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二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三是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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