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
《公告》明确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简单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便捷实现“反向开票”。
“反向开票”的开票方为资源回收企业,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回收行业的资质,同时还需要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公告》明确对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经营主体给予支持。允许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根据《公告》,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反向开票”后,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其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缴纳,在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的同时,也降低了从事回收业务自然人的税收和经营风险;从长期来看,前端收废环节的“阳光化”经营,还将进一步助推销废、用废等后端环节“去风险”,从而促进整个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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