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我不想要你了,你不服从管理……我把你辞退了。”快递员王刚(化名)因未收到需要派送的货物,与新疆石河子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经理于某沟通无果后被辞退。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王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58.04元。
2020年12月19日,王刚进入物流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新疆石河子华都物流园,主要负责快递卸货、分拣、派送。
2022年6月13日,王刚因未收到需要派送的货物,与部门经理于某沟通无果后被辞退。于某在微信群聊天中回复到:“能搞就搞,不能搞了立马打离职,我立马审批”“明天走人,说得很清楚了”……
随后,王刚未到物流公司处提供劳动。物流公司向王刚发出“催促到岗通知书”,提出王刚于2022年6月13日起无故离岗6天,目前不符合现岗位要求,通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乌鲁木齐市转运场装卸车一组报道,任理货员岗位,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王刚认为,自己住在石河子市,公司要求其到近200公里外的乌鲁木齐市上班,属于无理调岗,故未根据通知到岗。
2022年7月21日,王刚向石河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10.72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8343.01元等。该仲裁委驳回了王刚的全部仲裁请求。王刚不服,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刚在工作期间,按照要求用APP打卡考勤,工作期间接受物流公司的考勤、工作管理,且长期、持续、稳定按月领取工资,双方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物流公司解除与王刚的劳动关系非因劳动合同法中法定事由,系违法解除。判决物流公司应当支付王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158.04元。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以“明天交东西,走人”及通话录音中“我不想要你了,你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事由。最终,二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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