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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微电子IPO被书面警示 存删除上机日志等4宗违规

发布时间:2023-02-23 22:24:24 来源: 编辑: 浏览: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4号)。2022年3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了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微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2年4月22日,芯微电子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经查明,芯微电子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删除ERP信息系统上机日志

  2022年6月,现场检查组发现,芯微电子删除了2022年5月以前的ERP信息系统上机日志,且因信息系统未进行备份,现场检查组无法恢复并查询相关上机日志记录。

  二、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不一致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芯微电子报告期各期境内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在96%以上。境内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根据芯微电子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客户验收”为客户收货时开箱验货、清点箱内产品、型号和累计总数量,并在月度签收单上签字盖章后邮寄给芯微电子。客户收货后15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现场检查发现,芯微电子依据快递发出时的快递单和发运单暂估确认收入,每季末核对快递签收情况并对未签收订单做收入冲回处理。芯微电子未以所披露的“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不一致。

  三、未充分揭示核心专利即将到期、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现场检查发现,芯微电子一项核心发明专利“晶闸管、专用于制造晶闸管的芯片及其制造方法”即将于2024年到期,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21年被宣告无效。2019年至2022年1-6月,上述两项专利对应产品形成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74.81%、68.98%、55.03%、42.24%。芯微电子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专利即将到期、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未充分揭示是否存在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未充分披露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芯微电子存在如下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对2018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144.78万元。二是部分研发人员薪酬费用归集不准确,现场检查后芯微电子将相关研发辅助人员的薪酬共计46.04万元调整至管理费用。三是存在其他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包括未对经营情况异常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不准确、未将研发废料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等。

  芯微电子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充分披露核心专利即将到期、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并进行风险揭示。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不一致,未及时整改并充分披露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此外,芯微电子未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存在删除报告期内所有ERP信息系统上机日志的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芯微电子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审核2022年3月7日获得受理,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庄斌、程宇。

  芯微电子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23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芯微电子拟募集资金5.5亿元,分别用于功率半导体芯片及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硅外延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综合考虑执业能力、诚信记录、市场形象等情况,审慎选择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和核查,及时、逐项回复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相应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于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和更新后的验证版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回复后及时在本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相关规则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者说明;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三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提交或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个月至一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等纪律处分:

  (一)制作、出具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本所审核;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本所审核问询,且未说明理由;

  (六)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3〕4号

  关于对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黄山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7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2022年4月22日,你公司被随机抽取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删除ERP信息系统上机日志

  2022年6月,现场检查组发现,你公司删除了2022年5月以前的ERP信息系统上机日志,且因信息系统未进行备份,现场检查组无法恢复并查询相关上机日志记录。

  二、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不一致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各期境内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在96%以上。境内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根据你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客户验收”为客户收货时开箱验货、清点箱内产品、型号和累计总数量,并在月度签收单上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你公司。客户收货后15天内如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依据快递发出时的快递单和发运单暂估确认收入,每季末核对快递签收情况并对未签收订单做收入冲回处理。你公司未以所披露的“客户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不一致。

  三、未充分揭示核心专利即将到期、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项核心发明专利“晶闸管、专用于制造晶闸管的芯片及其制造方法”即将于2024年到期,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已于2021年被宣告无效。2019年至2022年1-6月,上述两项专利对应产品形成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74.81%、68.98%、55.03%、42.24%。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上述专利即将到期、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未充分揭示是否存在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四、未充分披露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一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对2018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144.78万元。二是部分研发人员薪酬费用归集不准确,现场检查后你公司将相关研发辅助人员的薪酬共计46.04万元调整至管理费用。三是存在其他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包括未对经营情况异常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递延收益摊销不准确、未将研发废料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等。

  你公司作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充分披露核心专利即将到期、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并进行风险揭示。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与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不一致,未及时整改并充分披露财务核算不规范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未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存在删除报告期内所有ERP信息系统上机日志的情形。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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