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高校作为战略科技力量的聚集地、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地、区域发展的创新源头和动力引擎,应当积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校企合作为重要支撑,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中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
校企合作是高校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高校校企合作创新能力快速提升、重大成果持续涌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诸多现实问题,阻碍着校企双方由“合作”向“深度合作”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高校全面服务社会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深化。当前,在创新型产品研发的四阶段(原理、中试、生产、市场)中,高校主要服务第一阶段的原理创新,对中试、生产等阶段的技术创新支持不够;缺乏全面服务意识,对成果转化等中间环节的过程创新重视不够;在建立环环相扣、环环发力的全过程创新链方面,缺乏整体谋划与有效措施。
学科建设与产业发展的融合程度有待进一步加深。很多校企之间的学科产业联动相对固化,产业发展对学科建设的导向引领作用不强,学科建设未能及时对接国家产业新发展、新需求,对于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学科重视不足。
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科研的针对性和精准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很多高校的科研项目与现实发展结合不够紧密,许多企业不能及时适应产业实际转方式、调结构,产业科研“两张皮”和科研“空转”现象较为突出。
校企合作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在今天的学术评价与人才评价体系中,对于成果转化的重视程度不够,重论文、轻转化等倾向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合作过程中,校企对接活动务虚较多、务实较少,合作协议内容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大量合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
立足新发展阶段,高校、企业应把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作为最高追求,在政府支持下,推动校企合作深度发展。
一是增强使命担当,画出理想“同心圆”。服务社会是校企合作的共同旨归,校企合作不仅仅是技术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高校尤其是双一流建设大学应强化使命担当,以国家战略为导向,规划并落实科技创新任务,切实担当起区域发展的创新源头和动力引擎;地方政府应积极促进科教融合、产教协同,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企业应强化自身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承担“经济人”角色的同时,增强作为“社会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水平科技创新积极回馈社会。
二是明晰主体边界,找准合作“公约数”。校企合作是建立在高校、企业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强有力联系基础之上的,只有这些利益主体在恰当的范围内通力合作,密切联系,既不越界,又不缺位,才能顺利推动合作深度发展,最终形成一个创新资源在不同个体之间共享和整合的创新网络体系。在此过程中,高校应立足教育本位,坚决禁止违反合作原则、教学规律和教育纪律的校企合作,同时加强有组织科研,确保合作项目良性运转;企业应立足发展本位,遵循科技伦理与科研规律,与高校开展联合攻关,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地方政府应立足社会本位,积极扮演校企合作协调者角色,促进合作各方顺应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建立紧密的合作、沟通与联系,杜绝在双方核心利益相关事项中的“越界”行为,例如违背市场机制强制产教双方合作等。
三是构建中介平台,推动转化“加速器”。科技中介平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桥梁纽带。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科技中介平台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过程中较薄弱的一环。今后,应加强经营性、服务性科技中介平台建设,鼓励并支持一些独立的公益类科研院所转制为非营利的科技中介机构,扩大科技中介平台的总量与规模;加快科技中介平台人才队伍建设,吸纳懂经营、擅管理的科技专业人才加入科技中介平台,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科技成果的转化效果,必要时由政府组建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人才库,为科技中介积累人才;积极培育技术经纪人,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同时,清楚企业所需,能够将科研成果与企业需求对接,寻找成果转化机会,促进多赢局面达成。
四是完善长效机制,提升制度“驱动力”。完善评价机制,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主体参与的多元评价机制,健全校企融合创新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标准与信用管理体系,引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加强科技成果评价服务体系建设,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为专利定价提供系统、科学的指导和帮助;优化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利益分配激励机制,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提升创新主体积极性,增强政策激励,探索设立校地企合作专项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人财物保障力度;健全约束机制,合作方应就合作项目签订具有法律规范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在协议约束的框架下,进一步完善相应管理制度,确保合作不走过场,不做虚功。
(作者:郭学益,系中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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