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1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沈阳中院从过去一年审结的消费维权案例中,选取10件案例向社会发布,以案释法,希望引导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创建健康和谐、诚实信用的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1:在朋友圈和美容院销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减肥药
肖某通过微信群认识销售减肥产品的刘某某后,以2万元价格从刘某某处购进300多套某减肥糖果,自2020年4月起7个多月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在其经营的减肥美容店向顾客推销的方式进行销售。后因外地破获刘某某制售有毒有害减肥类保健食品案,将线索移送沈阳市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委托检验,肖某销售的减肥糖果所配套的非卖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检察机关对肖某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法院认定肖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没收违法所得888元,禁止肖某在缓刑考验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2022年7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向没有生产、销售食品资质的刘某某购进没有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来路不明的食品,经检验该食品含有毒、有害成分,不但对已购买的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肖某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肖某还要承担赔偿公共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当庭对肖某进行训诫,肖某深刻认识错误,自愿按照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缴纳了公益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发布警示声明及道歉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并监督肖某全部履行。
案例2:农民买到假饲料经销商被判退一赔三
2021年7月,王某向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订购鸡饲料,并支付了货款。王某使用饲料后,鸡生长速度缓慢。王某遂向相关部门反映,县农业农村局为王某出具《证明》,载明“辽宁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执行的企业标准均已超过有效期……因此,判定该公司生产的饲料为假饲料”。王某因与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其饲料款20820元,并给付货款三倍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作为饲料销售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辽宁某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案涉饲料的生产许可证和执行企业标准均已超过有效期,而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仍然进行代加工及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王某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故判决辽宁某生物科技公司按货款金额的三倍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外卖买到过期食品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2022年2月,赵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向沈阳市皇姑区某超市下单购买面包5袋,面包折后单价实付2.24元。赵某收到外卖后,发现其中一个面包已过保质期2天。赵某与商家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和外卖平台共同返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主张其在沈阳市皇姑区某超市购买的五个面包中有一个已过保质期,提交了商品包装、在外卖平台上与超市的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法院判决超市返还货款2.24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因外卖平台已对超市的经营主体资质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进行过审核,并能够披露商品实际经营者的信息,履行了相应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消费者购买到假茅台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20年12月,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某超市以每瓶3000元的价格购买53°飞天茅台,收款收据上加盖了沈阳市沈河区某商行的印章,标注了7瓶酒的编号喷码。胡某主张其与朋友饮用了上述7瓶酒中的一瓶后,其朋友出现腹泻并伴有头痛症状,其找到相关专业人士辨认此酒是假酒。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和商行共同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应销售符合食品安全,具有正确商品标识的食品,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本案中,胡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案涉6瓶茅台酒,未拆封且与票据记载编号一致,经鉴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该超市销售的行为明显存在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责任,并支付赔偿金。对已拆封饮用的一瓶酒不予认定。某商行与某超市为共同销售人,依法共同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判决沈阳市沈河区某超市、沈阳市沈河区某商行向胡某返还6瓶案涉酒的价款,并向胡某支付三倍赔偿金54000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在饭店就餐吃到异物饭店被判赔顾客治牙费用
齐某于2022年8月在某包子铺用餐时,被食物中的异物硌坏牙齿。包子铺工作人员与齐某共同前往沈阳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4T牙体缺损。次日,齐某报警,公安机关出具接报案回执,注明因报警人称在上述包子铺吃饭将牙硌坏,双方对产生费用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后齐某至某口腔门诊部治疗受伤牙齿支付医疗费4180元。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包子铺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包子铺在为齐某提供的食物中有异物导致齐某牙齿被硌坏,应对齐某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包子铺赔偿齐某因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4700余元。包子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商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白某在某购物平台购买到5罐汽车制冷剂,销售者为黄某。白某将制冷剂拿到某汽车商行,让汽车商行为其更换制冷剂。汽车商行的工作人员张某从白某车里取出装有罐装制冷剂的塑料袋,走到商行门口时,制冷剂爆炸,致张某左手炸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索要赔偿未果,将白某、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白某将其从黄某处购买的制冷剂交由汽车商行更换。黄某称案涉产品发生爆炸系因白某在存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或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所致。但事发时沈阳市的平均气温未超过案涉制冷剂标注的安全存放温度,制冷剂系在未使用的情况下自爆,可排除不当使用原因。在无证据证明因运输、保管以及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发生制冷剂自爆,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黄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7:网购电脑配置与承诺不符商家被判退一赔三
2019年6月,陈某经贴吧网友介绍,与沈阳某电子经营部经营者仲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沟通购买电脑事宜,陈某拟购买型号为全新英特尔i7 8700处理器、16G内存、GTX1070独立显卡配置、价值2888元的组装电脑一台,后仲某提出其可以用3000元的价格,为陈某提供一台比2888元配置高、带机械硬盘接口的组装电脑,陈某接受并支付了3000元。陈某收到电子经销部发送的快递包裹后,发现收到的电脑配置低于经营者承诺的2888元电脑的配置,即通过微信联系仲某要求退款,仲某未反驳但并未退款。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经营部返还货款3000元,并赔偿损失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于本案电子经营部未按双方约定的标准向陈某提供相应配置的组装电脑,隐瞒电脑真实配置情况,将功能上、价值上均低于双方约定标准的电脑出售给陈某,经营部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返还货款并增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故法院判令陈某应将电脑退回电子经营部的同时,电子经营部应向陈某退还货款3000元,并由电子经营部赔偿陈某损失9000元。电子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8:隐瞒二手车重大事故信息经营者被判退一赔三
2022年初,刘某某与二手车经营者王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以19万元价格出卖给刘某某一台宝马3系汽车。双方在合同备注上写明“保车无重大事故。水淹、火烧,车况如实告知。保险记录、4S记录相符”等字样,并提供承保期间维修记录为零的保险出险记录。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支付购车款,王某交付车辆。2022年4月,刘某某将所购车辆送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检测,发现该车从2019年到2021年期间6次交通事故类维修,其中包括维修费用为19万元和4.7万元的重大维修。刘某某要求退车赔偿,王某否认车辆存在事故并拒不赔偿,故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三倍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手写有保车无重大事故,这与刘某某购车后自行检测得到的2年期间多达6次交通事故维修,存在重大事故的客观事实明显相悖。王某利用其二手车买卖的从业经验,故意隐瞒了存在重大事故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重要信息,利用刘某某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对车辆尤其是二手车不甚了解的弱点,进行民事欺诈,故意隐瞒重大事故的问题,只是将车辆被冰雹砸伤过,对车辆全身进行喷漆这一对购买人一般不会产生根本购买阻力的问题进行了告知,并辅以较低的出售价格,诱使刘某某在不知道该车存在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从而达到以较高价格出手存在重大事故的二手车的目的,构成消费欺诈。王某的不诚信行为更侵害了我国目前在新时期大力培育和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实信用的价值准则,也扰乱了二手车正常的交易秩序。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退还车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刘某某返还车辆。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9:新车有质量瑕疵未告知销售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021年1月,消费者侯某在某品牌4S店购买机动车一辆。几个月后,侯某欲转让该车辆,被告知该车经过二次喷漆,属于“事故车”。侯某与4S店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因4S店否认车辆漆面存在二次喷漆,经侯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勘验,该车辆确实存在多处二次喷漆情况,但该二次喷漆发生在生产环节中汽车总装前的涂装环节。侯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侯某主张4S店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车漆划痕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并要求按车款的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的二次喷漆是在汽车总装前涂装环节进行的,并未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不存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质量问题,且不能认定4S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知车辆存在二次喷漆情形而故意隐瞒,误导侯某购买的行为,因此4S店不构成销售欺诈,故驳回侯某要求退还车款和三倍赔偿的请求。但是,车辆存在全车多处二次喷漆的瑕疵问题,必然影响消费者购置新车的消费体验,对侯某二次出售车辆造成障碍及损失,酌定由4S店赔偿侯某损失1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4S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根据“首负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对于销售商品的瑕疵问题,无论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当先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后,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责任主体追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10:顾客滑入泡池受伤洗浴中心被判赔损失
何某于2019年5月到某洗浴中心进行洗浴消费。何某进入泡池过程中,以站立方式赤脚踏上泡池外沿台面,不慎滑入泡池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解决未果,故何某诉至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洗浴中心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限额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何某到某洗浴中心消费洗浴,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洗浴时,应当能够预见到人员出入的泡池池台存在湿滑状况,并存在安全风险,却直接以站立方式赤脚踏上泡池台面,由于重心不稳,滑入池中,造成身体损伤,故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自身所受经济损失的70%。洗浴中心对何某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对何某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但泡池附近缺少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何某受伤,应赔偿何某所受经济损失的30%。因洗浴中心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何某认为医药费数额有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对医药费改判,对其他部分予以维持。(全媒体记者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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