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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天镇县公安局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主题活动

发布时间:2024-06-12 09:27:26 来源:本网 编辑:许俊刚 浏览:

  2024年5月15日,是第15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

  5月15日上午10时,天镇县公安局以“与民同心、为您守护”为主题,在县九岸湿地公园广场组织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活动。活动邀请到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管理局、信用联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河东村镇银行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康永兵出席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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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现场,民警联合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解答等多种形式,围绕当前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经济、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虚开发票、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方式和防骗技巧,引导群众提高警惕,抵制高息诱惑,增强防范意识。活动现场还同步向群众宣传了反恐反邪、网络安全、禁毒、反诈等安全知识。

  此次宣传活动县局经侦、禁毒、国保、反诈、网安、指挥中心及辖区派出所等警种部门参加,共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各类宣传品200余件,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防范经济犯罪等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进一步提升了群众识假防骗能力,通过主题宣传,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







  普法知识

  什么是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警惕传销陷阱,切勿上当受骗

  非法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传销的表现形式:

  打着“国家扶持”“有政府背景”等旗号。以“连锁销售”“连锁加盟”等为幌子,以考察、旅游等方式,从事传销活动。

  借助销售保健品、化妆品等。实际上是利用拉人头,以人头数量计算报酬的传销骗局。

  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以“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网点加盟”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以创业投资为由头。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

  打着以“消费养老”、“以房养老”、投资养老院等为名。大量发展会员,欺骗善良的老年群体上当受骗,达到融资敛财的目的。

  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提高辨别能力,远离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

  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招摇撞骗“唱空城”。 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一唱一和“演双簧”。 犯罪分子利用媒体和网络先发布虚假广告,冒充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部队和知名民营企业等单位名义,以紧俏和滞销商品为诱饵,通过以一方需购买某种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来演“双簧”,随后诱惑第三方参与进来,上当受骗。

  虚张声势“空手道”。 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先舍后取“钓大鱼”。 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高进低出“连环套”。 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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