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1日举行发言人记者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学前教育法草案初次审议后,各方面普遍认为,学前教育立法应当以学前儿童为中心,进一步突出对学前儿童的权益保障。为此,学前教育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设“学前儿童”一章,整合有关学前儿童权益保障的内容,同时增加、完善以下规定:
一是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适龄儿童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地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
三是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四是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妥善解决有关残疾儿童入园问题。
五是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前儿童免费开放。
六是发现学前儿童受到侵害等危险情形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的,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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