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财政部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财政部21日公布了办法全文。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
办法规定,治理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坚持公益方向、合理划分事权、统筹集中使用、资金安排公开透明等原则。治理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管理。
办法介绍,治理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治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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