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见习记者 张海燕 通讯员 李浩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开庭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侦办的“2·20非法采矿案”,判决9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决7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采砂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共同连带承担鉴定费80000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2月20日,涉案人员王某等人在长江上海段水域运砂途中,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采砂、运砂船两艘以及盗采江砂若干。经有关部门鉴定,采砂船上被查获的江砂单项判定为特细砂。
结合前期线索和王某等人供述,办案民警随后又深挖出胡某超、胡某军等涉案人员及涉案采砂船两艘,查明上述犯罪团伙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先后8次非法采挖江砂,合计18400吨左右,销赃后共牟利近70万元。
涉案人员相继到案后,经办案民警侦查,查明涉案人员蒋某云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长江上海段水域盗采江砂,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环境,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该案系上海市首例长江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2021年公安机关在长江上海段首例对长江流域非法开采、运输、过驳、销售江砂行为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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