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食药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不良反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发布时间:2022-03-13 02:08:15 来源: 编辑: 浏览: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消息,为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

《办法》指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鼓励其告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记录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不良反应信息、所使用的化妆品信息等内容,并于7日内转交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处理。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信息,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自获知上述信息后,将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症状或者体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不良反应发生日期、所使用化妆品名称、销售所使用化妆品的平台内经营者等信息于15日内书面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

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监测机构或者市县级监管部门报告,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

《办法》明确,属于一般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等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之日起30日内报告,属于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15日内报告,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日内报告。对于不良反应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等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办法》强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报告之日起3年。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建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报告者信息、发生不良反应者信息、症状或者体征、不良反应严重程度、不良反应发生日期、不良反应发现或者获知日期、不良反应报告日期、所使用化妆品名称等。属于严重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记录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以及分析评价情况、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医疗机构还应当记录与化妆品不良反应有关的诊疗情况。

(编辑:赵晓雯)

声明

  一、本站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二、标注《大视野新闻网》来源的文章,版权归本站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并注明来源及作者。

  三、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相关阅读

(大视野新闻网讯 白雪敏)为推动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集中销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日前,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公告,从2025年1月4日起,太原市将开始[详细]

2024-12-31

  (大视野新闻网讯 白雪敏)日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指导,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科学技术馆、中国动漫集团联合主办的“灸童中医药文化周”活动在中[详细]

2024-11-25

(大视野新闻网讯 白雪敏)由日本京都大学研究人员领衔的一个国际团队日前在国际学术期刊《心血管糖尿病学》杂志发表论文说,目前被广泛使用的糖尿病药物钠-葡萄糖协同[详细]

2024-11-03

(大视野新闻网讯 魏颖)喜报!北京康益德中西医结合肺科医院首都名中医董瑞肺结节团队《肺结节(肺积)中医诊治理论体系创新及应用》科研成果荣获了“2024年中国[详细]

2024-10-20

(大视野新闻网讯 魏颖)由西藏自治区藏医院打造的我国首个藏医药与天文历算数字化资源中心,10月18日在拉萨举行揭牌仪式。来自国内外藏医药研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详细]

2024-10-19